10月11日,岳池县罗渡法庭受理了原告熊某与被告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解下,当日双方当事人就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据介绍,熊某和苟某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两人开始同居,并生育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因一些琐事经常吵架打架。2000年2月,熊某外出打工,双方再未共同生活。女儿一直是熊某在抚养,苟某未尽过抚养义务。现在女儿上高中了,熊某认为自己无力继续抚养,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苟某抚养女儿。苟某接到诉状后,马上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女儿这么久以来都是随熊某生活,现在还是由他继续抚养吧。”
一起简单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因女儿到底跟谁生活这个问题僵持不决。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孩跟谁生活,不能是谁想要就要,也不是谁不想要就不要,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抚养能力等都是衡量孩子由谁抚养的重要依据。谁能够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最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孩子便由其抚养。”法官的一席话让双方当事人都低下了头,面对无辜的孩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苟某抚养,苟某负担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全部抚育费。 ( 杨平 淡荻雅 四川法制报记者 雍剑波) |